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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09来源:未知 作者:国机中兴 点击:

豫建建〔20188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样板房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河南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41/T194进行验收。

成品住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维护保养要求以及内装材料、部品等详细信息。

(二)成品住宅应实施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应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协同进行。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同时设计、统一出图,建筑和内装专业协调结构、给排水、暖通、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个专业,细化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完成从建筑整体到建筑局部(室内)的设计。并符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设计单位应及时参与图纸会审工作,落实设计变更情况并对现场参建各方进行成品住宅设计专项交底,明确各专业设计要点和细部做法。

(三)充分发挥建设监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成品住宅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成品住宅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四)突出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成品住宅工程质量负总责,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分包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实施。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和《河南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41/T151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流水施工,实现建造过程合理交叉作业。

二、突出过程控制,严把质量验收关口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采购材料、部品并执行报验制度,并按照《河南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41/T151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保证安全、环保等要求。

(二)严格按照成品住宅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工艺等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要制定本企业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前要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实行样板引路,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度,加强成品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成品住宅内装工程吊顶、防水、电气安装等内容的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成品住宅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并应附相应的图像资料,增强可追溯性。

(四)加强对成品住宅内装工程质量控制,做好相关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成品住宅工程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应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符合《河南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41/T151)的有关要求。

(五)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河南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41/T194)的要求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应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形成分户验收记录,并归档保存。分户验收结果合格后,应将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单户汇总表张贴在每户(套)内入户显著位置。

三、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成品住宅健康发展

(一)实行成品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各地市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可行的成品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和抽查过程中,要将成品住宅内装工程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同时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较多或使用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的项目,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三)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成品住宅工程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场材料报验以及现场实体质量控制情况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违反法规、标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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